【租事大哉問】口頭訂立的租約,房客就能住爽住滿?
聰明的人一定會想到,那房東就說我要把房子收回來自住就好啦!但事情也沒有這麼簡單,既然房東本來把這間房子租給房客,代表房東有別的地方可以住,才有辦法把多出來的房子租出去。也不能突然莫名其妙就說要收回來自住,是家裡人口突然增加?或者有家人從國外回來需要更大的空間?當房東房客有爭議時,法院當然會要求房東要提出一個合理收回自住的理由跟證據,提不出來還是會被駁回的。

(圖片提供/幸福空間)
以上的處理方式在租賃專法施行之後又有所不同了,因為規定出租人可以提前終止租賃契約的理由,並未限制僅針對定期租約,所以解釋上對於不定期租賃應該也可以適用,而且租賃專法相對於土地法及民法為特別法,所以應該優先適用租賃專法的規定。
包括承租人毀損租賃住宅或附屬設備,不為修繕或相當之賠償、承租人遲付租金或費用,達二個月之租額,經催告仍拒繳、承租人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將租賃住宅轉租於他人、出租人為重新建築而必要收回以及依其他法律規定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等等的情形,即便已經變成不定期租約,出租人還是可以提前終止租賃契約。但同樣的,假如沒有發生以上狀況,房東還是無法自行把房客趕走,所以原則上租約一旦變成不定期,房客就可以住爽住滿,對房東而言相當麻煩。
但是要注意一點,不定期租約也不全然對房客都是好處, 因為已經變成不定期限了,所以房東有權利要求依房屋價值的升降,請求法院調整租金,在這個情況下,房客有被調漲租金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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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內容節錄自精選好書《租事順利:從挑屋、簽約到和平分手,房東與房客都要懂的租屋金律》】

書名:《》
作者:蔡志雄
出版社:三民書局